学院概况

统计与数学学院行政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3-16 14:08:39   来源:统计与数学学院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校《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关于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领导、指导下,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等。学院行政工作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布置安排的各项工作,研究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会议。行政工作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学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行政工作会议在充分征询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议事和作出决定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凡提交行政工作会议研究的议题,在提交行政工作会议之前,必须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进行论证研究,形成明确的意见建议,经分管院长审阅同意后向会议正式提出。

第五条 行政工作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研究决定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对外合作交流、后勤保障、和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类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招生计划和方案;

(三)研究学院重要常设议事、咨询机构的章程、议事规则及组成人员。

(四)研究和实施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拟聘任、解聘或行政奖励、处分;

(五)研究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及人员编制事宜;

(六)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七)研究必须由行政工作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八)研究其它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属于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行政工作会议,如确需上会,分管学院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

(二)分管学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

(三)各种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

(四)经过正常会签可以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行政办公室协助院长组织召开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八条 行政工作会议正式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组成,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或提出议题的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如涉及会议正式成员、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行政工作会议须正式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参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准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或说明。 

第四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行政工作会议决策的,院长或行政工作会议正式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行政工作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长或受委托的系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方案。与会人员须充分讨论,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到会成员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议题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议决事项应明确所议决事项的主办和协办学院领导,明确负责人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凡行政工作会议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行政工作会议正式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行政工作会议正式成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行政工作会议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除有传达任务外,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会议讨论事项和讨论情况。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统计与数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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