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统计与数学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17 14:02:52   来源:统计与数学学院   点击量:


为促进学院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传播优秀网络文化内容,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严格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平台,即学院及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等开设的官方网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企鹅号、头条号、百家号、抖音、bilibili、手机报、APP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所有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中含有“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全称或简称的。

第四条 学院各条线分管领导为学院管理范围内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发布和运行管理负责。

第二章 审批登记与年审

第五条 学院对院内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等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允许,禁止使用含有学校及学院名称开头的全称或简称运营新媒体账号。

第六条 以含有学校或学院名称进行建设的新媒体平台,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需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审批表》,并提交学院党总支审议。审议同意后,须通过“数字校园”中的“网上事务大厅”提交“网络媒体申请”,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申请开通。

第七条 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需确定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管理员须为指导老师,其他新媒体平台管理员须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账号名、管理人员、分管领导等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报学院党总支备案,党总支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院内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各党支部、各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及时梳理所管理范围内所有新媒体平台,并向学院党总支提交《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新媒体平台年审登记表》,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平台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三章 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党总支书记为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所属党支部书记或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内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内容发布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负责人要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对新媒体平台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对其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要立即处理,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如发现有损学校、学院声誉,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学院党总支。

第十四条 保持内容及时更新。平台内容超过两个月未进行动态更新,相关情况将纳入年底审核,对长期不更新的平台,学院将督促其及时注销账户。

第十五条 防范版权风险。各党支部、系部办公室、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时,严禁使用没有版权或来源不明的图片、字体、视频、音频、海报、排版背景等,由此造成的侵权行为,由发布者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院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或关闭账号,停止运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1)含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内容的;

2)损害学校学院荣誉和利益的;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开设账号运营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平台联动机制。为提高学院网络舆论引导力,形成新媒体传播合力,院内各类新媒体要积极转载、转发学院新媒体推出的有关内容,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工作模式。在学院处置突发危机事件时,各平台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口径进行信息发布,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由学院师生员工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的各类新媒体群体交流网络空间,如微信群、微博群等,必须设置进群确认。此类互联网群组实行创建人负责制,各创建人(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坚持倒查责任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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